2007年5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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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提前交底被告人心里有底
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首推“诉前析法”
马竞 春雨

  近日,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来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接受了该院负责人和公诉人送达的“诉前析法”告知书。当他了解到这份法律文书将使自己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时,高兴地说:“我懂了,这个好,这个好!谢谢检察官为我着想。”
  原来,这份《“诉前析法”告知书》上写着:“经审查,我院认为认定你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院决定于4月23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告知认定你构成盗窃罪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有不同意见,可于4月23日前通过辩护人或监所部门向我院提出异议……”
  过去经检察机关最终审查认定、尤其是改变定性的罪名,只有在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才得以知悉。另外,传统的起诉书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所触犯的刑法依据的表述较为简单,一般仅限于刑法第几条第几款,而不涉及该条款以及与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只有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充分阐述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时,被告人才能了解。
  据秦皇岛市开发区检察院的负责人说,自今年4月开始,该院首推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项举措规定,凡经该院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依法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之外,还另外享有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三日前,知悉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罪名及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的权利。这样做一方面使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了解通常在审判阶段才能知道的罪名与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使原来在简易程序中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前得到落实。      (马竞 春雨)